作者:师资处、本网记者 发布日期:2012-05-18
记者从省教育厅17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安徽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全面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基础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日前,我省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意见从强化政策措施,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提高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教师队伍管理制度;加大投入力度,提高教师地位和待遇;坚持育人为本,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等6个方面加以规定,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才强教工程。
省教育厅总督学李明阳在新闻通气会上表示,此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出台,突出以下8大特色和亮点:
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对农村边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县级人民政府要在省批准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实行动态管理,编制向农村学校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紧缺学科教师配备,促进校际间师资均衡配置,确保农村中小学开齐开足课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实行城乡统一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
加大教师、校长交流和城镇教师支教农村教育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行城区学校间、农村学区学校间的教师定期交流,推行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实行中小学校长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5年,在同一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城镇学校新进教师原则上先到农村学校任教2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城镇的示范高中和特色学校要与农村学校建立长期稳定的校际对口支援关系。各地要创造条件,关心城镇支教教师的生活和工作,给予其一定的生活补助和交通补贴。
创新教师补充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加大“三支一扶”计划中支教指标的比例,鼓励包括免费师范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艰苦地区任教。按照“省考、县管、校用”的原则,今后新任中小学教师实行全省统一公开招聘考试,笔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提升教师整体素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加强师德师风教育,规范教师从教行为,完善师德考核奖惩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实行五年一周期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整合师训、教研、电教等各种培训资源,实行校本研修、集中培训与远程学习相结合,推进教师教研与培训一体化。实施“江淮名师名校长”培养计划,完善省特级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坛之星和优秀校长等培养选拔机制,通过设立名师名校长工作室、给予经费资助、开展课题研究、参加业务研修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批专家型教学名师和名校长。
完善教师资格制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逐步实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积极探索并制订教师资格制度与教师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制度相结合的办法,形成激励教师终身学习和不断发展的机制。
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坚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有条件的地方,按照隶属关系,对新进教师以市、县为单位,积极探索试行“无校籍管理”,由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内统筹管理,由学校根据需要按期聘用,动态调整,合理流动,促进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
建立教师退出机制。加强教师的学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分配,以及解除、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对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调整岗位或者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改善教师待遇。各级政府应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教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待遇,切实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新聘到省政府公布的全省“十二五”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县城以下(不含城关镇)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享受提前定级待遇;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2级。